(2015)滦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赵顺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马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