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赵顺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马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