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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家民与洪海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338号原告卢家民,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告洪海彬,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卢家民与被告洪海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家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家民负担。审判员黄钕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庄彦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