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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黄海泉、周永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泉,周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北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黄海泉,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申请人周永健,男,成年,汉族,住广西桂平市。申请人黄海泉因与被申请人周永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永健所有的桂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海泉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永健所有的桂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