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杜长英与张朝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英,张朝书,安良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490号原告杜长英,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邹政,重庆市南川区鸣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朝书,男,195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第三人安良吉,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杜长英与被告张朝书、第三人安良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雄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小飞、高敏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审理中,原告杜长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长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杜长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长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杜长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雄代理审判员 程小飞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