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熊杰、翁建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行非执字第00107-3号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玉印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太山,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熊杰。被执行人翁建梅(熊杰之妻)。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熊杰、翁建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行非审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杰、翁建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杰、翁建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熊杰、翁建梅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南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