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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林世君,林辉,林顺平,林世臣,泮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负责人徐杰,理事长。被执行人林世君。被执行人林辉。被执行人林顺平。被执行人林世臣。被执行人泮美兰。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庙后信用社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世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00×××82CNYO的存款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