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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俊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乐清市俊红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珍敏。委托代理人:钱志龙、郑振广,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清市俊红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章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俊红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