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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5442号原告张某。被告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截至开庭时原告相关诉讼费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姗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