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992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被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明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