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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蒋某某,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992号原告熊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原告蒋某某,男,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被告何某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道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某某、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熊某某、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明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