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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金明与王广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明,王广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王金明。被告王广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查明:2012年4月,原告向被告销售化肥、种子等农资,原告提交201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出具的欠条三张,证明被告欠其农资款24375元。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王广建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王金明农资款5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王金明剩余农资款19375元。如被告王广建未能按时给付上述5000元,则双方同意原告可以于2015年10月1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总欠款额24375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清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