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广元市利州区,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雪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河西惠家沟一家中餐馆饮酒后,下午14时许,驾驶川FIU7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滨河北路平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驾。现场检测的结果为154mg/100ml。血液检测结果为175.3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作为控罪证据,提请本院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河西惠家沟一家中餐馆饮酒后,下午14时许,驾驶川HU7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滨河北路平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驾。现场检测的结果为154mg/100ml。血液检测结果为175.3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查获的被告人驾驶的摩托车。证实被告人案发当天驾驶的是川HU71**普通二轮摩托车。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件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材料、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被告人驾驶的摩托车登记信息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说明材料;其中摩托车登记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的摩托车号牌是川HU71**。三、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事发当天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走了。四、被告人供述。其供述情况与查明事实一致。五、鉴定意见。经提取其血液检测为酒精含量175.3mg/100ml。六、现场笔录和照相、酒精呼气检测单。证实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酒精呼气检测为154mg/100ml。七、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检测血液样品提取过程合法、真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被证事实关联,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号牌认定错误,经查,被告人当天驾驶的是川HU71**,而非川FIU71**,该事实有物证照相、书证车辆信息查询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驾驶的是川HU71**号摩托车,公诉机关对号牌的认定,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巧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