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汝明与张志敖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张汝明,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绍杰,农民。被告张志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明与被告张志敖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汝明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汝明撤回对被告张志敖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