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邢某甲、熊某与邢某乙、邢某丙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48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对原告邢某甲、熊某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两原告每月可领取养老金690元”更改为“两原告每月可领取养老金590元”。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四年八月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