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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邢某甲、熊某与邢某乙、邢某丙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48号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对原告邢某甲、熊某诉被告邢某乙、邢某丙、邢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作出(2015)巢民一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两原告每月可领取养老金690元”更改为“两原告每月可领取养老金590元”。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四年八月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