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诉杨俊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杨俊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漫宏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有,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日,住环县环城镇十八里村。被告杨俊君,男,汉族,华池县王咀子乡刘家庙行政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俊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庆阳市环宇路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韩积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折钦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