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鹏诉被告王同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鹏,王同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王广鹏。被告王同雨。原告王广鹏诉被告王同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广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宇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