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舒城县金城担保有限公司与洪波、余维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金城担保有限公司,洪波,余维维,熊列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67号原告:舒城县金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66141228-0。法定代表人:陆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学用,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波,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余维维,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熊列明,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城县金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波、余维维、熊列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足额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又未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宣昌虎人民陪审员 谢明燕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