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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臧广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高彦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臧广海,高彦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住所地:任县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永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书英,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广海。委托代理人:张淑亮,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彦辉。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前赔偿被上诉人臧广海各项损失共计53668元(该款由上诉人直接汇入臧广海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支行的账号)。二、被上诉人高彦辉于2015年8月31日前赔偿被上诉人臧广海19394.21元(已履行)。本案一审诉讼费1870元,由被上诉人臧广海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靳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