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范永亮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亮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爱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永亮,男。2015年4月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关廷广,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永亮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户春舒出庭支持公诉。范永亮及其辩护人关廷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范永亮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套现,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1.2012年3月,被告人范永亮以其父亲范某某的名义申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号:XX、信用额度100000元),并透支、套现,截止到2014年12月,尚欠本金27730元。2.2012年10月,被告人范永亮以张某某的名义申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卡号:XX、信用额度100000元),并透支、套现,截止2014年5月,尚欠银行本金49245.80元。综上,被告人范永亮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两起,现尚欠本金共计76975.80元。经侦查,被告人范永亮于2015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永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某、范某某、杨某某、毕某某的证言笔录;范永亮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信用卡申领资料;信用卡明细;银行催收记录;牡丹江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出具的证明;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爱民分局铁北工商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套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范永亮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范永亮的辩护人关于范永亮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范永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范永亮未偿还拖欠的透支款,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永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王 楠人民陪审员 史长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