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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曲相岐与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国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相岐,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国祝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43-1号原告:曲相岐,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国祝,总经理。被告:曲国祝,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相岐诉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国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曲国祝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939554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曲国祝名下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939554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