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运才与吴拥军、王甫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王运才,居民。被告吴拥军,居民。被告王甫军,居民。被告吴继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才与被告吴拥军、王甫军、吴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才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运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运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康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