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与陈越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陈越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60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1号院。法定代表人张树智,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越慧,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与陈越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陈越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二○○六年七月三日至二○一三年七月二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五千七百九十六元五角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陈越慧负担(原告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已预交,被告陈越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予原告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公告费由被告陈越慧负担(原告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已预交,被告陈越慧以人民法院报开具的正式发票为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予原告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人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越慧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26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