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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12月2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薛某,男,生于1989年3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