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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5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葛秀英与娄雪静、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英,娄雪静,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540-1号原告葛秀英,身份证号2301221972********,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二十委*组。被告娄雪静,身份证号2301191974********,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家属楼*单元***室。被告张洪波,身份证号2301071972********,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家属楼*单元***室。原告葛秀英诉被告娄雪静、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标的额为22.4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洪波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北大街和平派出所住宅楼5单元201室房屋。查封期间由被告张洪波保管使用,不得抵押、转卖。查封标的额为22.4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产权证号2007110068。二、查封担保人陈玉和所有的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光华小区8号楼1楼7门担保的房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陈玉和保管使用,不得抵押、转卖。查封期限为三年。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第字0046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