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执复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告成煤矿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执异字第15号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韩志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郑执复字第7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以下简称告成煤矿)。法定代表人周振东,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刘琨鹏,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韩志典,男,汉族。申请复议人告成煤矿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执异字第15号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告成煤矿认为该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不予执行,但告成煤矿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法律规定,告成煤矿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申请复议人告成煤矿称,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应该不予执行。登封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支持了错误的仲裁裁决书,其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阻止错误的执行行为,依法提出复议。请求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执异字第15号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登人劳仲裁字第74号仲裁裁决书。本院查明基本事实情况与执行法院查明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申请复议人告成煤矿主张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在异议和复议审查中,均未提供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相关证据,且在本院复议审查中,也并没有发现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执行法院异议审查驳回申请并无不当。故,告成煤矿提出的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不予执行,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XX审 判 员 许立代理审判员 朱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