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鲍兴超与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兴超,姚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00号原告:鲍兴超,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峰,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兴超与被告姚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兴超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兴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鲍兴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弼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