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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连生与王长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院长签发:核稿:局长意见:拟稿人:()桐执字第号共印份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7-1号申请执行人周连生。被执行人王长松。申请执行人周连生与被执行人王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杭桐分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王长松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周连生于2015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118元、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57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长松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后被执行人王长松到庭与申请执行人周连生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长松从2015年9月底起,每个月支付案款5000元,直至案款全部还清,并由案外人王秋花提供执行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周连生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长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5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王长松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周连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连生如发现被执行人王长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