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贤建筑机械租赁站与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贤建筑机械租赁站,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565号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贤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杨金贤。委托代理人:周勤,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宁璐,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贤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贤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贤建筑机械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贤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鲁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贤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邱洁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