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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刑初字第73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樊丽娟出庭,指控:2015年5月19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余某在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上天竺法喜讲寺挂单楼,以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102房间,窃得被害人石某放在床上枕头下挎包内的人民币7000元及火车票一张和被害人马某放在床边充电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87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05元责令被告人余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冠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菁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