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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国俊诉陈其兵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张国俊,男,汉族。被告陈其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俊诉被告陈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其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其兵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俊撤回对被告陈其兵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俊负担。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