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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单某某、单某甲、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魏某某,单某某,单某甲,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民权县野。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46岁,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单某某,男,汉族,32岁,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单某甲,男,汉族,46岁,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44岁,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单某某、单某甲、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单 良审判员 佟立新审判员 周明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全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