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商立飞申请李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立飞,李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商立飞,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仲,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商立飞与被执行人李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立飞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李仲尚欠申请执行人商立飞本金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