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雷启、雷生范、马生旺、雷发奎、马国玺、王宗银、雷得庆、雷秀清、李洪兰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启,雷生范,马生旺,雷发奎,马国玺,王宗银,雷得庆,雷秀清,李洪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雷启,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粮农。原告雷生范,男,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粮农。原告马生旺,男,汉族,1964年5月2日出生,粮农。原告雷发奎,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粮农。原告马国玺,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粮农。原告王宗银,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粮农。原告雷得庆,男,汉族,1969年4月5日出生,粮农。原告雷秀清,男,汉族,1955年7月27日出生,粮农。原告李洪兰,女,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粮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启、雷生范、马生旺、雷发奎、马国玺、王宗银、雷得庆、雷秀清、李洪兰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助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启等9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启等9人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启等9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雷启等9人负担。审判员 申辉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殿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