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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李耀明、李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李耀明,李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191号原告张振华。被告李耀明。被告李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华诉被告李耀明、李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振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振华负担。审 判 长  唐奇英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周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