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黄玉昌与上海高桥上炼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昌,上海高桥上炼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275号原告黄玉昌,男,195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周卫良,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清华,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高桥上炼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越峰,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西村民委员会,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黄玉昌与被告上海高桥上炼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西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玉昌与被告上海高桥上炼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西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