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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齐艳伟与郭杰、王召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艳伟,郭杰,王召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齐艳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成,系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杰,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王召德,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齐艳伟与被告郭杰、王召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郭杰、王召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郭杰、王召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艳伟撤回对三被告郭杰、王召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