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执民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4894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仲裁字第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824894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8248943)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8248943)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杭州厚仁商业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68248943)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6#钞的存款人民币19147977.46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