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终字第0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早春与徐智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智英,朱早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终字第02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智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早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银娟,农民。上诉人徐智英因与被上诉人朱早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按照上诉人徐智英在上诉状上载明的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徐光明邮寄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定于2015年8月13日15时在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徐智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邮件于2015年7月30日8时44分由其家人徐智慧签收。本院认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诉人徐智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智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智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