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潘清岭与张文龙、王臣臣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潘清岭,居民。被执行人张文龙,聊城鑫泰纸业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臣臣,农民。被执行人孙修祥,居民。被执行人赵敏,居民。被执行人李建龙,居民。被执行人崔文文,居民。被执行人刘淑萍,居民。被执行人史金顺,居民。本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潘清岭30万元借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孙修祥、李建龙、崔文文、刘淑萍、史金顺的工资收入采取了扣留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聊东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