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军涛诉被告魏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涛,魏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杜军涛,男。被告魏小军,男(缺席)。原告杜军涛诉被告魏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魏小军以承包山地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同年6月22日,被告人魏小军再次以承包山地费用不足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两笔借款约定原告什么时间用钱被告应归还借款。同年8月,原告催要借款时,被告人魏小军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且人也寻找不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状诉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共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魏小军以承包山地为由,经中间人林建通介绍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上书:今借到杜军涛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同年6月22,被告以承包山地费用不足为由,再次在原告处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据。上书:今借到杜军涛现金伍仟元整(¥5000元)。同年8月,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两笔借款,被告答应归还,但此后,被告就联系不到,且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015年3月25日,原告状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借据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经中间人介绍,向被告出借现金,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又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魏小军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杜军涛借款15000元。如果被告魏小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5元,由被告魏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175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王亚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建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