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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玉海与江苏省电力公司丰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海,江苏省电力公司丰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李玉海,农民。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丰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爱秋,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海诉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丰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8月13日开庭审理,因原告李玉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玉海负担。审判员  孙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