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满春诉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魏成德、魏成保、胡建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满春,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魏成德,魏成保,胡建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魏满春,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再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被告魏成德,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荣清,永州市零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成保,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建林,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满春与被告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永州零陵分公司、魏成德、魏成保、胡建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满春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满春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满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魏满春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颖萍人民陪审员 陶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