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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伟与徐文龙、张阿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伟,徐文龙,张阿眉,朱秦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36-2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30302196310121231。被执行人徐文龙。被执行人张阿眉。被执行人朱秦眉。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徐文龙、张阿眉、朱秦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张阿眉在中国农业银行社保卡账户的存款18451.38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文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社保卡账户的存款19547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现申请执行人陈伟已领取扣划所得款33648.38元。后被执行人张阿眉、徐文龙向本院申请保留最低生活费,经讨论并通过申请执行人陈伟的同意,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文龙名下社保卡账户的冻结,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阿眉名下的社保卡账户。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6351.6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阿眉、徐文龙名下社保卡账户的存款均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部分执行款。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