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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琼、陈世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琼,陈世梓,池细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211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孔祥芳。被告:林琼。被告:陈世梓。被告:池细节。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琼、陈世梓、池细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其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