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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何泮蓓与深圳市横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蓓,深圳市横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何某蓓,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冈县。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某霞,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市横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蓓诉被告深圳市横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蓓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