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496号原告何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周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