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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496号原告何某,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周某,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