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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某瑞、吴某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瑞,吴某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36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瑞,男,成年,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芬,女,成年,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瑞、吴某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瑞、吴某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瑞、吴某芬为非法牟利,自2015年1月开始,在澄海区莲上镇盛洲村其住宅内利用麻将桌等赌具开设赌场供人参赌,从中“抽水”获利,至被抓获时共非法获利10000元。2015年3月17日下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该赌场进行清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瑞、吴某芬及参赌人员陈某伟、李某东、李某来、张某桁、李某、李某孝、李某彬、李某禹(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4220元,赌具麻将二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瑞、吴某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伟、李某东、李某来、张某桁、李某、李某孝、李某彬、李某禹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瑞、吴某芬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瑞、吴某芬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吴某芬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焕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柳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