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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窑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富彦与吴忠平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窑民初字第14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包继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安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对原告及父母毒打辱骂。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吴某某辩称,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2月5日在临洮县龙门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8年11月7日生男孩吴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农历5月25日,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理性对待婚姻、家庭和爱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婚姻就有和好希望。现原告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继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