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春熖与吴明富、孙桂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熖,吴明富,孙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吴春熖,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吴明富,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孙桂萍,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明富、孙桂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明富、孙桂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明富、孙桂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194.4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