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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韩明武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枝,韩明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伊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爱枝,女,1963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酒后镇。委托代理人宋治标,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明武,男,1982年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酒后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2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15年5月22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8月5被本院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赖松岚,女,1958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酒后镇,系韩明武母亲。辩护人杨国荣,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辩护人赖国胜,男,1948年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酒后镇,系韩明武舅舅。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明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爱枝以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决定合并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娜、孙玉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爱枝及委托代理人宋治标,被告人韩明武及其法定代理人赖松岚、辩护人杨国荣、赖国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韩明武与母亲赖松岚在伊川县酒后镇老庄村杨爱枝家商量韩明武与其女儿杨金利的婚姻纠纷一事。当天下午,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杨爱枝与杨金利让韩明武母子二人离开其住处,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韩明武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杨爱枝面部,致杨爱枝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杨爱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明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爱枝在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诉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韩明武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118.53元。被告人韩明武庭审时自愿认罪,辩称当时被害人杨爱枝去打自己,将自己的脖子上打了几道皮外伤。被告人韩明武的辩护人杨国荣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辩称,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平时表现好,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给予缓刑处理。被告人韩明武的辩护人赖国胜辩称韩明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韩明武与母亲赖松岚在伊川县酒后镇老庄村杨爱枝家协商处理韩明武与其女儿杨金利的婚姻纠纷。当天下午,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杨爱枝与杨金利让韩明武母子二人离开其住处,后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韩明武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杨爱枝面部,致杨爱枝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杨爱枝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韩明武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爱枝就本案赔偿问题及与杨爱枝女儿杨金利彩礼纠纷一事达成了和解协议,杨爱枝自愿撤回对被告人韩明武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写出谅解书,表示对韩明武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本院对韩明武从宽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韩明武供述。证实,其和杨金利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结婚,杨金利家就她一个独生之女,结婚时要求韩明武去杨金利家生活。后双方发生矛盾。案发当天上午韩明武和其母亲到老庄村杨金利家说事,中午杨金利做的饭,吃饭后,下午杨金利和其岳母杨爱枝都出门不跟韩明武母子见面,一直等到下午五点多,杨金利母子回家后让韩明武母子离开他们家,韩明武说不走,杨金利就朝其脸上打了几巴掌,韩明武将杨金利推倒在地,杨爱枝拉着韩明武母亲叫韩母出门走,拉扯中间把韩明武母亲衣服扣子全部拽掉,韩母说不走,杨爱枝就拿凳子打韩明武母亲,韩明武母亲躲开了,韩明武看到后心中生气,杨爱枝接着又朝韩明武左肩打了两拳,韩明武就朝杨爱枝脸上打了一拳,之后杨爱枝就趴在地上嘴里流血了。被害人杨爱枝的陈述。我女儿杨金利和韩明武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在今年的“五一”结的婚,韩明武入赘到了我们家,婚后一个月,我女儿发现韩明武的身份证上的年龄比我女儿大了十岁,当时我女儿就不愿意了,因为之前媒人说韩明武比我女儿大四岁,结果发现大了十岁,我女儿就不想和他一块生活,准备让他走,我还告诉韩明武让他找一个明智的人来我家说说分家的事。2014年10月21日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听到有人在敲大门,我打开门后看到是我女婿韩明武和他妈在我家大门口站着,之后我就让他们进到了家里,我说咋就你们俩来了,韩明武说他们俩来就行了,然后他们俩都坐到了屋里闷着头不说话,到了中午我给他们俩做了饭,吃完饭后我问他们俩你们准备啥时候说事,他们俩都说让媒人来说,媒人三四点钟就会回来,他们俩在屋里坐着,我就和我女儿出去了,到了下午五六点钟的时候,天都快黑了,我女儿回家问他们俩是咋办,一会我女儿出来给我说:妈,咱走,他俩在咱家不走了。我说那我回家看看是咋回事,到家后我问他们:你们不是说媒人三四点回来,这都几点了,准备等到啥时候?他们俩说,媒人还没有回来,后来韩明武就给媒人打电话,媒人说还在县城算账,还没有回酒后,我就给他俩说让他们俩出去等,结果他们俩都不出去,我就上前去拉韩明武的妈,我女儿拉着韩明武就往院子里拉,拉到院子里后我就去关客厅的门,关完门后我看到韩明武和我女儿在撕拽,我赶紧上前拉着韩明武让我女儿出去叫人,这时我又推着韩明武往大门外走,结果韩明武扭过头用拳头打在了我的鼻梁上,一下把我打趴在地上,后来我就晕了。3、证人证言(1)证人赖松岚证言。今天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儿子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老庄村杨爱枝家说事,我还是想让我儿子与她女儿一起过日子,但对方不愿意,也不说之前的彩礼钱,只是说让把家具、电视之类的东西拉走,当时我不愿意拉东西,之后她就让我找人说事,并说让之前说媒的人回来,我们就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等,到了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杨爱枝再次给我儿子说让给说媒的人打电话,我儿子打完电话给她说,说媒的人说可能会晚点才会回来。这时杨爱枝和她女儿有点等不及了,可能是怕我们俩在他家里不走,俩人就上前拉我儿子往屋外拽,拽到客厅门口的时候,杨金利给我儿子扇了一巴掌,杨爱枝也上前拉住我的衣领让我走,我儿子准备上前阻挡的时候,杨金利还拿了个凳子在砸我们俩,当时没有砸到,杨爱枝这时已经把我拽到了大门的门洞口,把我的外套衣服扣子都拽掉了,我儿子上前去拉她,把我俩分开后,我儿子推了杨爱枝一下,直接把杨爱枝推趴在了地上,她的脸直接碰到了地上,当时都流的有血,这时候有两个邻居来到了跟前劝说我们,没一会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就到场了,后来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证人杨金利证言。韩明武是酒后寺沟村的人,我俩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在今年的“五一“的时候我俩举行的婚礼,韩明武按上门女婿在我家居住,我俩在认识的时候他说比我大四岁,但婚后一个月时我发现他比我大十岁,我认为他骗我了,因此我俩就发生矛盾,后来还经过媒人调解说事也没有说成,随后韩明武出去打工了,这时我就提出和他离婚,但是韩明武不与我家照面说事,直到10月21日他才到我家说事。2014年10月21日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韩明武和他妈一块来到我家说我和他离婚的事,当时就我和我妈俩人在家里,他们俩来了之后也没有具体说是咋样离,只是说等一会让媒人来说事,到了中午也没有等来,中午他们俩在我家吃过午饭,我又问他们媒人啥时候到,韩明武就给媒人打电话问情况,媒人说可能会到下午三四点钟回来,之后他就和他妈在我家的客厅里坐着,我和我妈就到大门口坐着等媒人来,到了下午五六点钟的时候,当时天都快黑了,可媒人还是没有来,我就到客厅问韩明武媒人啥时候来,韩明武再次给媒人打电话问他啥时候回来,当时韩明武的电话开着免提,在电话里媒人说到:现在还正在外边忙,还要晚一会回,不知道到时还有没有回酒后的车了。之后电话就挂了,我给韩明武说要不到明天再说,韩明武和他母亲也没有走的意思,这时我就去拉坐在沙发上的韩明武,韩明武从沙发上起来推了我一下,当时把我推坐在了地上,这时我妈就上前护着我拦着韩明武让我到家门口喊叫人来,这时我到家门口就看到我家对门的嫂子在他们门口,我就让他赶紧到我家看看,我在外边也没有再找到其他人我就回家了,到我家大门口的时候,就看到我妈在院子中间的水泥地上趴着,我就赶紧进到家里说韩明武你看你把我妈打成啥了,他还说你信不信我把你也弄死,我就顺手拿了把椅子,双手拿着椅子护在我的胸前,之后韩明武就把椅子给夺走了,我妈当时就说不要让我再理他,我把我妈的身子给翻过来,让她斜躺在我身上,我看到我妈的面部有好多的血,她的鼻梁上和上嘴唇上各有一个伤口,之后我妈就被酒后卫生院的急救车拉走了,后让我们到伊川县人民医院就诊,县人民医院急诊科的医生又让我们到洛阳的150医院治疗。证人张宁娜证言。2014年10月21日下午五六点钟的时候,我正在家里做饭,杨金利跑到我家里,哭着说道:嫂子,你赶紧去我家吧,韩明武正在打我妈。说完之后杨金利就去别处叫人了,我就赶紧去杨金利家里,我家的两个孩子也跟在我后边去了,我到杨金利家后,看到杨金利的母亲杨爱枝在她们家院子中间的地上趴着,脚朝西头朝东,我当时看到她脸上有好多血,我就赶紧去拉杨爱枝,杨爱枝当时一直在“嗯、嗯”,这时我就说在旁边的韩明武:你是憨了,她都是再不好,和你老的都是平辈,你看你弄着叫啥,韩明武的母亲在旁边说道,我都破着我孩子住监。之后我就没再理他们,我说杨爱枝你流血老是多,身子稍微侧侧,当时也拉不动她。证人路笼娃证言。2014年10月24日下午的时候,我和杨爱枝在我家附近闲聊,杨爱枝说:韩明武和他妈现在在我家里不走,我问她中午是咋吃的饭,它说中午给他们做的米饭,说完之后我就回家。过了没一会,我在家听到好像是大街上有人吵架,随后就听到杨爱枝的女儿杨金利在大街上喊:打人了。听到这后我就出去了,当时我带着我的小孙女往杨爱枝家去,看到杨爱枝在她们院子中间的位置趴在地上,头朝大门脚朝客厅门方向,当时看到她都是一脸的血,不停的发出“哼、哼”的声音,韩明武和他妈也在院子里站着,韩明武他妈还说:不中这次都破上了,俺母子俩都去住监里。后来我的小孙女看到有血,老害怕不停的在哭,我就抱着小孙女回家了。4、书证(1)户籍及前科证明。(2)报案材料。(3)归案经过。(4)和解协议、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撤回对韩明武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对韩明武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韩明武从轻处理。5、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杨爱枝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韩明武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无精神病性症状存在;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2015年4月10日)的精神状态评定为应激相关障碍。以上证据已经法庭举证、质证,对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明武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明武的辩护人杨国荣辩称,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没有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其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给予缓刑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明武的辩护人赖国胜辩称韩明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明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许少锋审 判 员  王国强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