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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法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珍庆与陈多恒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珍庆,陈多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杨珍庆,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被执行人陈多恒,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申请执行人杨珍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多恒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陈多恒向本院提交了(2015)仁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已经将杨珍庆申请执行的案款以还按揭款的方式支付。(2015)仁民初字第02866号民事案件经本院审判一庭组织双方协调,并达成和解协议。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葛明鑫审判员  杨寰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朝海 搜索“”